漫谈中国古代的政策性金融
发稿时间:2025-03-14 16:04:00 来源: 金融时报
中国古代的政策性金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,其一是支农,其二是救灾,抑或是两者的结合。
《周礼》作为中国古代礼乐文明的核心典籍,整个中国古代历史都延续了其所构建的“六部式”行政体系框架。在这一宏大制度体系中,就有政策性金融的具体规定。例如,“地官”系列中“遗人”一职的职能是:“掌邦之委积,以待施惠。乡里之委积,以恤民之艰厄;门关之委积,以养老孤;郊里之委积,以待宾客;野鄙之委积,以待羇旅;县都之委积,以待凶荒。”“委积”一词多解释为储备,但这种有特定目的的储备,从上下文语言环境中可以理解为保险基金的意义。这种“恤民之艰”“解民凶荒”的措施如果是贷放,则为政策性金融。
另一个“地官”系列中的官职“司市”,其职责中有“国凶、荒、札、丧,则市无征而作布。”用现代语言描述就是:减税并投放货币以应对灾荒、疫病等灾难对经济的不良影响,那么投放的具体方式一定包括贷放。
战国“六字刀”
东汉五铢
最直接负有政策性金融职责的官员是“旅师”,“旅师”之职即是“掌聚野之锄粟、屋粟、间粟而用之。以质剂致民,平颁其兴积,施其惠,散其利,而均其政令。凡用粟,春颁而秋敛之。”简而言之,这是通过具体的契约(古文中的“质剂”)发放的青苗贷款。这也是中国最早在制度层面对于青苗贷款的规定。青苗贷款后来也成为各朝代政府的常规操作。
《管子》可谓是中国最早的政治经济学著作,系统论述了经济管理的理念和方法,包括指导思想、专门机构、相关金融工具、宏观操作程序等在内的金融操作系统。如“开久坟,发故屋,辟故卵以假贷……”(《管子·四时第四十》)“赐鳏寡,振孤独,贷无种,与无赋,所以劝弱民。”(《管子·禁藏第五十三》)在《管子·五辅第十》中,讨论了古圣王之治,认为获取民心是关键,以“厚其生、输以财、遗以利、宽其政、匡其急、振其穷”为内容的“德之六兴”是实行德政的一个标准,其中“衣冻寒、食饥渴、匡贫窭、振罢露、资乏绝,此谓振其穷”应是实行政府主导型金融的政治理念根源。
《管子》不仅提及青苗贷,也由粮食扩展至布帛:“春赋以敛缯帛,夏贷以收秋实,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。”(《管子·国蓄第七十三》)政府金融也成为促进资本形成的手段,“民之无本者贷之圃强。故百事皆举,无留力失时之民。此皆国策之数也。”(《管子·揆度第七十八》)同时,也成为打击高利贷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,“无食者予之陈,无种者贷之新,故无什倍之贾,无倍称之民。”(《管子·揆度第七十八》)在《管子》中,也有在轻重操作体系之外、以收拢民心为目的、对政府金融机构和基金的设立建议,“请使州有一掌,里有积五窌。民无以与正籍者予之长假,死而不葬者予之长度。饥者得食,寒者得衣,死者得葬,不资者得振,则天下之归我者若流水,此之谓致天下之民。”(《管子·轻重甲第八十》)
在《管子》的思想体系中,政府政策性金融不仅是实行德政、收拢人心的“善举”,更是实现经济调控、稳定社会、维持政权的重要而不得不实施的手段。从实践层面到理论分析,《管子》给予政府金融最系统、完备的论述。
其他文献典籍中也多有相关记载。《国语·晋书一》记载晋文公归国后(公元前636年)“弃责薄敛,施舍分寡。救乏振滞,匡困资无。轻关易道,通商宽农。”《左传》中也有三处“已责”的记载:楚共王在成公二年(公元前589年)继位之初,“乃大户,已责,逮鳏,救乏,赦罪,悉师”;成公十八年(公元前573年),“二月乙酉朔,晋侯悼公即位于朝。始命百官,施舍、己责,逮鳏寡,振废滞,匡乏困,救灾患,禁淫慝,薄赋敛,宥罪戾,节器用,时用民,欲无犯时”;鲁昭公二十年(公元前522年),齐景公“使有司宽政,毁关,去禁,薄敛,已责。”废除债务作为实行仁政的措施,多用于灾荒时期或用于争取民心,这充分说明债务问题在当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,同时也说明借贷规模的巨大以及影响面的广泛。所提及的借贷都属官府对百姓的借贷,这说明官方借贷占有很大比例,具有重要地位。同时,从“救乏”“振滞”“匡困”“资无”“宽农”这些词汇中,似乎也能嗅到一些政策性金融的味道。
各个朝代的政策性金融史料不胜枚举,例如汉朝政府实行体现德政的政府放贷措施,在《史记》《汉书》及《后汉书》中都有记载。“……其明年,山东被水灾,民多饥乏,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。犹不足,又募豪富人相假贷。尚不能相救,乃徙贫民于关以西,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,七十余万口,衣食皆仰给于县官。数岁贷与产业,使者分部护,冠盖相望,费以亿计,县官大空。”(《史记·平准书》)此次赈济规模之大,史上少见。
宋代皇帝皆高度重视农业,在政策导向上,偏重对农业的投入,长期、制度化地借贷粮种与耕牛、农具给农户,加大农业资本的形成,扩大耕地,提高农业生产规模。针对短期需求,宋太祖时期便产生了类似青苗贷模式的助农贷款,后来被王安石制定为成规。另外,政府以预付款形式对纺织业、畜牧业的放贷,也可以视为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。
朱元璋十分重视荒政,命地方官员遇到灾荒可“先赈后奏”。明代的政策性金融不仅仅是灾荒之际的临时扶持,从制度到机构等方面都比较完备,如《借米则例》规定了岁饥须按人口借米,秋后还官,不取利息。还设立有专门的各色预备仓库用于赈济,如预备仓、济农仓、两利仓等。明代沿用了元代创立的劝借做法,灾荒时鼓励富户振贷济贫,以免役等条件补偿富户,且都是无息贷款,充分体现救济的目的。
清代的政策性金融覆盖面也十分广泛,除了农业之外,还“贷放茶户,支持出口”,甚至还以“生息银两”方式给军士发放优惠贷款。
中国历史上的政策性金融是一种制度化的常规操作,成为中国传统金融的一项重要特征,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,体现了中国文化和中国体制中先天植入的共同体基因。
(作者为东北财经大学大连红色金融史研究所所长,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