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近代中国,中央银行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。“发行的银行、政府的银行、银行的银行”三大中央银行职能并非同时具备,而是在数十年中逐渐形成、完善,且承担职能的机构也存在变化。大清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交通银行、南京国民政府“中央银行”、中国农民银行,乃至外资的汇丰银行,都曾或多或少地承担了部分中央银行职能。
发行的银行
1905年,清政府设立大清户部银行,并明确其为国家银行,意在建立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制度。1908年,该行改名为大清银行,发行银两、银元两种钞票。然而,大清银行仅存续3年,发行的钞票数量有限,且没有清理市面上各种纸币,未能完全行使发行职能。1912年,北洋政府的国家银行中国银行成立,继承大清银行衣钵,履行中央银行职能。此后不久,交通银行也获得类似地位,但中国银行发钞量、发钞信用均优于交通银行。1928年,南京国民政府成立“中央银行”,其发钞规模、市场地位和纸币信誉在此后数年低于中国银行、交通银行。1935年法币改革后,“中央银行”、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共同发行法币(1936年又增加中国农民银行),“中央银行”负责收兑金银储备,其纸币信用支撑更加充足。1938年“中央银行”独家办理外汇审核后,其纸币优势更大,当年年底成为发钞量最大的银行。1942年,“中央银行”成为唯一合法的发钞银行,发行职能最终确立。
交通银行拾角银洋券。图源:中国钱币博物馆
政府的银行
首先是代理国库。1908年大清银行成立之初,清政府颁布《大清银行则例》,明确规定大清银行享有经理国库特权。1910年,《统一国库章程》又具体规定由大清银行办理国库资金的保管和出纳业务。不过当时清政府财政处于分散状态,大清银行空有制度规定,却无法统一经理国库。1913年5月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《金库条例草案》《委托交通银行代理金库暂行章程》,规定由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共同承担代理国库的职责。但是北洋时期财政分散问题仍未得到解决,关税、盐税等重要财政收入的保管权仍在汇丰银行等外资银行手中。1932年前后,南京国民政府“中央银行”先后经办国库收入最大的关税、盐税和统税,并统一经办国债等收入和外债还本付息业务。1939年《公库法》实施后,“中央银行”成为唯一的国库代理机构。
其次是向政府提供资金支持,主要包括发行公债和财政垫款。北洋政府时期,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政府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。1916年,因政府过度挪用银行现银准备,导致两行钞票无法兑现,引发了“京钞风潮”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,政府财政赤字严重,以公债发行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,而发行法币的四家银行往往先行垫款,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。然而,银行为政府垫款的行为也削弱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,增加了金融风险,最终导致南京国民政府后期严重的通货膨胀。
银行的银行
首先是办理票据清算。近代中国,银行票据清算业务发展较晚。例如,1932年上海华资银行票据收付总量仅2.2亿元,而钱庄票据收付总量则达12.2亿元。同时,外资的汇丰银行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业务网络,逐渐成为重要的银行票据清算中心。南京国民政府《中央银行法》规定,“中央银行”具有“办理票据交换及各银行间的划拨清算”的职责。但全国清算制度未能确立。1935年,中国银行取代汇丰银行成为银行票据清算的中心。1942年,国民政府颁布《中央银行办理票据交换办法》,“中央银行”才陆续处理各地银行的票据交换。
其次是管理银行存款准备金,办理再贴现。1935年《中央银行法》规定“中央银行”具有接收管理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职责,但未得到立即实施。1940年8月7日,财政部公布“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”,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总额的20%作为准备金,存于发行法币的四家银行。1941年6月,进一步明确准备金由中央银行集中接收管理。此外,抗日战争开始后,发行法币的四家银行共同成立了“四行联合贴放委员会”,为各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和放款业务。1943年4月财政部颁布“非常时期票据承兑贴现办法”,“中央银行”再贴现业务开始发展,但总金额并不大。
最后是并未有效建立的“最后贷款人”制度。该制度仅在一些具体案例中有所展现。例如,在1910年上海橡胶股票风潮中,大清银行、汇丰银行向上海钱庄、商会提供贷款。在1934至1935年的金融恐慌中,“中央”、中国和交通三家银行共同为中国通商银行等机构提供了救济。
总之,近代中国的中央银行职能行使可分为四个阶段:1905—1911年,大清银行初步尝试集中货币发行;1912—1927年,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享有发钞特权,但受到外国银行和地方势力的干扰;1928—1938年,南京国民政府“中央银行”成立并逐步增强作用;1939—1949年,“中央银行”成为发钞量最大的银行,并在1942年前后初步具备了现代中央银行的职能。
(作者 孟郁聪 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)